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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代理記賬分享:稅前扣除憑證是否必須是發票?
近日,小編接到納稅人這樣的咨詢,“2018年9月,因資金周轉需要,我公司將取得的金額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到境內某金融機構辦理了票據貼現,該金融機構僅為我公司出開具了貼現憑證未開具發票,那么,稅前扣除新規實施后,我公司應以金融機構出具的貼現憑證還是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呢?”
稅前扣除新規實施后,針對支出項目企業是否必須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等類似問題成為了各位納稅人關注的焦點。接下來,小編就以貼現憑證為例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相關規定,讓您三步輕松學會判定。
第一步、明確支出項目是否屬于境外支出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
“企業從境外購進貨物或者勞務發生的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或者具有發票性質的收款憑證、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對一項支出,納稅人第一步要判定該支出項目是否是境外支出項目,若是,則需要按照上述規定取得相應憑證,若不是,則按照第二步方法進一步判定。
第二步、區分境內支出項目是否為增值稅應稅項目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
(一)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二)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于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三步、結合實例判定得出結論
以開篇票據貼現問題為例,因資金周轉需要,納稅人將取得的金額為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到境內某金融機構辦理了票據貼現,該金融機構僅為納稅人出開具了貼現憑證未開具發票,那么貼現憑證能否替代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在營改增以后,金融機構屬于增值稅納稅義務人,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金融服務相關規定:
“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票據貼現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由于營改增后金融機構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且票據貼現業務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稅前扣除新規實施后,企業票據貼現應以金融機構出具的增值稅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特別提醒
注意兩項特殊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相關規定: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于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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