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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辦理營業執照:分享又是無照經營惹得禍!
又是無照經營惹得禍!火災,市場監管人員被追責!
2017年11月20日8時42分許,位于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聯安社區譚約東村134號的美夢床上用品倉庫(兼顧生產功能,無營業執照,以下簡稱“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發生一起較大火災事故(以下簡稱“11·20”較大火災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傷,過火面積約1600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約707.12萬元。
佛山市安監局網站上公布了南海區“11·20”較大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全文,事故原因竟是這樣的——
一、基本情況
1事故發生單位基本情況
事故發生單位“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是一家無照企業,位于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聯安社區譚約村(土名“竹樹腳”地段),實際投資人、控制人劉潭飛,日常管理者雷盛龍,主要從事床墊、被芯、被單等床上用品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生產、儲存、經營,經事后勘查確認其為生產、倉儲、住宿“三合一”場所。
(1)“11·20”較大火災事故現場方位圖
東北面毗鄰的兩層建筑,樓梯位于兩層建筑與東側毗鄰的店鋪中間,一樓為辦公室,二樓為一房一廳一陽臺結構,北側為帶衛生間的臥室,中間為客廳,南側原為陽臺,被改建后南側為過道和三個小房間。廠房新建的頂棚覆蓋兩層建筑的陽臺部分,并與陽臺部分原有的頂棚重疊,兩層建筑的二樓局部住宿區域與廠房內部之間未采用實體墻徹底分隔。
圖(2)“11·20”較大火災事故東北面閣樓平面圖
二、事故經過及救援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2017年11月20日8時42分許,“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員工黃友斌發現在其操作的圍邊機約七八米處、離廠門口約10米處的飲水機插線板旁的半成品海綿開始起火,隨后其用手持式滅火器嘗試滅火,但未能控制火勢,隨后其邊呼救邊逃離火場。
由于該事發單位存放有大量海綿、椰棕墊等易燃可燃物,火勢迅猛,急速擴大至整個廠房,燒損了生產工具、原材料及成品、半成品等物品一批,同時波及了廠房東北面二層住宿區域,導致局部烘烤和煙熏,造成現場工人侯新紅、阿說爾哈(尸檢報告顯示,兩人均符合生前燒死)和廠房東北面兩層建筑內4名被困人員雷盛龍、劉清燕、劉佳琪、劉曉虎(尸檢報告顯示,4人均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共6人死亡,黃友斌1人受傷(從事故現場逃生后,自行前往鹽步醫院救治)。
2事發單位應急處置情況
火災發生初期,現場人員劉潭榮、黃友斌曾嘗試滅火,但未能控制火勢,隨后離開火場,未向相關部門報告事發單位的相關情況及火場信息。事發單位負責人劉潭飛在火災發生后一度前往事故現場,但未進行事故救援,也未與現場救援人員聯系,后在事故救援期間逃離現場且手機關機,直到11月21日08時左右前往鹽步派出所投案。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1直接原因
經現場勘驗取證、證人指證、調查詢問及公安機關、相關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調查報告等,排除了放火、自燃、雷擊等因素引起火災的可能。
認定此次火災事故的直接原因為:“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首層中部距離西墻10m,距離北墻9.6m的2m×2m的范圍內的電氣線路故障短路引燃周邊可燃物起火,導致火災發生。
造成火勢迅速蔓延和重大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是:
“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屋頂使用的泡沫彩鋼板和生產區域內閣樓使用木材等可燃性建筑材料;
生產區域內無序堆放大量生產原料、半成品、成品;
未按照規定設置消防通道;
生產區域和住宿區域未采用合格有效的實體防火墻進行隔離,該廠生產作業未采取基本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火勢迅速蔓延并產生大量高熱有毒有害煙氣,在消防疏散通道被堵塞、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不善等多種不利因素下,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
2間接原因
1.“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消防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內部安全管理混亂,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沒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無人具體負責,未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未開展消防安全演練,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從業人員缺乏消防安全常識和撲救初期火災的能力,致使從業人員無法及時、有效逃生;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企業內部組織管理松散,未落實、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簽訂勞動用工合同,未參加工傷保險。
(2)“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主體廠房未經規劃、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審批驗收,廠房內電氣線路及用電設備沒有專業電工維修保養,車間內存放海綿、椰棕墊及可燃雜物,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導致電氣線路起火后迅速蔓延。同時,違規擅自搭建的鋅鐵棚更增加了火災負荷,嚴重影響了人員疏散和火災撲救。
(3)建筑物消防安全存在“先天不足”。從起火建筑物使用情況來看,屬于生產、倉儲、住宿“三合一”的場所,起火建筑是違章建筑,建筑屋頂為彩鋼板,內部增建閣樓為鋼結構,增加火災荷載;生產區域與居住區域未按照規定進行防火、防煙分隔。火災發生后,大量有毒煙氣封住逃生通道,并迅速擴散到居住區域,導致被困人員吸入有毒煙氣,造成逃生自救困難。
(4)事故單位實際控制人劉潭飛沒有組織火災初期撲救并逃離火災現場,未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及現場救援人員報告火場情況,嚴重遲滯火災救援進度。
2.相關責任單位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聯安社區譚約三股份合作經濟社作為發生火災事故地塊的業主單位,對出租地塊的建設采取縱容的態度,致使建設未經相關部門審批、建筑物不符合相關標準及安全生產條件;對出租地塊以租代管,放縱違章;在日常對工業區的督促檢查過程中,沒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沒有認真落實消防管理部門的要求,未盡安全管理基本職責。沒有及時上報各有關職能部門對涉事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2)聯安社區消防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貫徹執行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關于消防安全隱患整治的工作部署不力。事故發生地位于聯安社區轄區內,聯安社區安全消防站對轄區內消防安全管理負有相應的職責,經查閱聯安社區安全消防站上報大瀝鎮防火辦隱患排查臺帳及詢問聯安社區安全消防站工作人員發現,聯安社區安全消防站先后兩次發現事發單位在車間內違規住人、私拉亂接電線,并對其進行停電處理,要求限期整改,但后續未能采取強有力的措施跟進和督促落實整改,并且沒有將違規住人的違法線索報送至相關職能部門,對事故發生負有屬地監管責任。
(3)大瀝鎮黨委、政府負責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決定本鎮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領導鎮各綜合性辦事機構和群團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領導轄區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民主、財產等合法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指導、支持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工作;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大瀝鎮黨委、政府對督促轄區內社區、各職能部門落實工作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
(4)大瀝鎮城市管理局依法對大瀝轄區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作為負責大瀝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查處工作的主管部門,未能針對轄區內長期存在違法建設的實際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方案,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管手段,導致區域內長期存在違法建設行為,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對轄區內違法建設巡查不到位,對長期存在的違法建設廠房雖已經發現但未依法采取妥善措施進行處理,在自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1月20日長達1年1個月的時間內對事故發生地違法建設的行為只立案不處罰,致使事發單位長期使用違法建設的廠房、在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導致發生事故出現人員傷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5)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鹽步派出所依法對轄區內的有關單位和場所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按規定對轄區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開展消防監督抽查;按規定對轄區內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發現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按權限實施消防行政處罰;受理關于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和火災隱患的舉報、投訴并依法進行查處;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處置、調查工作;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對轄區內長期達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沒有采取切實有效的管理辦法,消防管理工作不力,特別是對事發單位消防安全監管責任不落實、日常巡查走過場、對企業檢查流于形式,對聯安社區居委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了解掌握不夠,督促、指導居委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不到位,工作不扎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6)佛山市南海區大瀝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市場主體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權限范圍內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常駐機構代表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對其登記注冊事項及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依法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作為大瀝鎮轄區內工商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工作中,未能發現事發單位無照生產經營的行為,巡查不細致、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7)大瀝鎮消防辦對“三合一”場所消防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不到位。大瀝鎮消防辦負責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推動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貫徹執行上級消防工作部署,研究制訂并組織落實鎮消防工作措施,及時推動政府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統籌、指導、督促相關職能部門、村(居)開展消防工作并實施考核;落實網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培訓、指導鎮、村(居)的防火巡查員隊伍,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識;配合、協助做好火災等災害事故現場處置工作;完成鎮消防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經查,鎮消防辦作為鎮負責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日常監督工作的主要部門,對聯安社區的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導和排查不力,未能積極督促社區安全消防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對事故企業違規住人的消防安全隱患和督促整改不力,導致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
(8)南海公安分局防火大隊作為具體承擔區公安分局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門,在貫徹落實上級文件和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消防安全隱患整治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對轄區內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沒有有效的管控措施,消防安全監管工作不力,導致事故隱患長期存在;對消防安全違法違規行為執法力度不夠,消防宣傳工作形式單一,在指導派出所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方面不深入細致,對消防隊伍的業務知識培訓力度不夠,導致基層消防執法監管人員職責不清、水平不高、能力不強。
(9)大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專項檢查,及時組織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督促隱患單位落實整改;負責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依法依規行使安全生產監察和執法工作。經查,其巡查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事故企業存在的生產經營行為,未將其納入日常監管范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3其他單位調查情況
1.南海區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按照《消防法》的相關規定組織指揮現場火災的指揮救援工作。
2.南海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統一組織和指揮轄區內火災撲救工作以及信息報送工作,經查,該起事故發生后,現場指揮員對火災形勢的認識不足、研判不準,且未嚴格按照程序規定如實報送事故信息,導致上報的過火面積與實際面積出現嚴重疏漏。
4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佛山市南海區大瀝鎮“11·20”較大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根據事故原因和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如下:
1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人員(6人)
1.劉潭飛,男,漢族,湖南省郴州市人,1971年1月出生,群眾,“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投資人、實際控制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南海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范伯泉,男,漢族,佛山市南海區人,1952年7月出生,群眾,事故發生地譚約東村134號廠房實際控制人、收益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南海區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建議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夏燈志,男,漢族,1968年10月出生,群眾,安徽亳州人,無施工資質非法承攬譚約東村134號生產區域內部加建工程,明知建筑施工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仍違法施工。建議由司法機關對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4.蒙福新,男,漢族,1971年10月出生,群眾,廣西貴港人,無施工資質非法承攬譚約東村134號廠房改擴建工程,明知建筑施工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仍違法施工。建議由司法機關對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5.譚錦祥,男,漢族,1975年2月出生,南海區大瀝鎮人,群眾,聯安社區譚約三股份合作經濟社社長。作為事故發生地土地出租方為范伯泉的違法建設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且給予其違法行為提供支持和疏通;未能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正確履行出租方的監管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對其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6.雷盛龍,男,漢族,湖南郴州人,1990年6月出生,群眾,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日常管理人,消防安全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因其在火災中喪生,免于追究其刑事責任。
2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20人)
1.劉浩文,男,漢族,1969年8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中共大瀝鎮黨委書記,主持大瀝鎮全面工作。對于轄區內火災隱患認識不足,疏于管理,未按規定督促檢查指導下級單位、部門履行職責,對下級部門整治火災隱患不徹底的問題失察,對火災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建議對其誡勉談話。責成其向中共南海區委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2.黃偉明,男,漢族,1972年8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中共大瀝鎮黨委副書記、大瀝鎮人民政府鎮長,主持鎮政府全面工作,大瀝鎮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轄區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不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疏于管理,對城管部門長期存在查處違法建設行為不力的問題失察,對公安派出所整治消防隱患不徹底的問題失察,特別是2017年9月份兩次火災后,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對轄區的消防隱患進行徹底整治,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責成其向南海區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3.羅鏡輝,男,漢族,1968年10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鎮黨委委員,分管公安、消防、流管、交通安全工作,2017年2月份兼任鹽步派出所所長。作為大瀝鎮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對自己分管的消防工作掌握不夠全面、深入,工作流于形式;不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未嚴格部署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及消防隱患排查工作,對社區民警中隊不認真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網格化治理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依程序免去其大瀝鎮黨委委員職務,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張宏,男,漢族,1977年7月出生,佛山市禪城區人,中共黨員,南海區黨代表,南海區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現役)。負責南海區消防大隊全面工作。其作為南海區公安消防大隊負責人和“11·20”較大火災事故現場指揮員,第一時間趕赴救援現場,但未能及時準確判斷現場救援狀況的復雜性和救援任務的艱巨性,未能有效收集被困人員的準確情況,造成救援工作出現被動局面;對該起火災事故的信息報送工作把關不嚴,事故信息中的火災燃燒過火面積與實際的火災燃燒過火面積相差甚遠(上報過火面積200㎡,實際過火面積1600㎡),信息報送不準確。根據公安部《重要火災和處置災害事故信息報告及處理規定(試行)》(公消〔2004〕306號)相關要求,建議有管理權限的機關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5.陳珍虎,男,漢族,1968年8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鎮總工會主席,自2016年8月份分管城管、環保、市政、交通管理,協管武裝部,2017年8月份調整分工后不再分管城管工作。在其分管大瀝鎮城管工作期間,不認真貫徹國家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疏于管理,對大瀝城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不力,未能有效制止事故發生地的違法建設的問題失察,導致違法建筑長期存在,一直沒有得到解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6.鄺成標,男,漢族,1965年9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鎮人民政府副鎮長,2017年8月份調整分工后分管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綜合管理大隊、安全生產工作,協管消防工作。不認真貫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安全生產、消防法律法規,對其分管的部門未能對事故發生地存在的違章建設及“無照”經營行為進行及時查處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7.范振華,男,漢族,1984年5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鎮消防辦副主任(履行主任職責),負責消防辦的日常管理工作。不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未按規定履行對轄區“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的職責,未能對轄區內“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實行動態管理,全面落實日常巡查、消防宣傳等制度,未能及時督促屬地安全消防站排查和發現事發單位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未能將消防網格化治理工作落實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鄺健生,男,漢族,1975年4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鎮城市管理局局長,局黨委書記。主持大瀝鎮城市管理局全面工作,兼管組織、人事、財經工作。作為大瀝鎮城市管理局主要領導,不認真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督促執法人員工作不力,明知執法存在的困境,但是未向上級部門報告溝通,對執法隊伍管理不到位,導致本局查處違法建設工作長期存在只立案不處罰的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黨內職務;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
9.麥健祥,男,漢族,1975年6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分管案件業務、“兩違”查處、安全生產、信訪、12319專線、督查、業務培訓、綜治維穩、應急管理、網絡信息、創文、創衛等工作。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任大瀝環運城分局三中隊中隊長(事故發生地為三中隊轄區),工作職責是負責中隊全面工作,分管財務和違建工作;其分管執法工作期間,未能有效督促執法人員對聯安社區違章建筑的巡查,對下屬立案(本次事故發生地)但不進行處罰的情況雖已掌握,但是疏于管理、疏忽放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0.梁嘉祺,男,漢族,1980年2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鎮城市管理局第三中隊副中隊長,分管執法業務、路面管理、專項行動。2016年10月份對本次事故發生地違法建設(佛山市南海區聯安社區譚約東村134號地塊)進行立案并采取停電措施(只要求供電部門拆除了違法建設用的臨時用電開關箱和連接電箱的電線,未對事故發生地采取整體斷電的措施)。其對自己在執法中發現的本次事故發生地的違法建設行為未能采取正確的措施予以制止,導致違法建筑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對外出租,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長達1年1個月未作出處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1.岑彥忠,男,漢族,1970年6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主持大瀝工商行政管理局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工商管理法律法規、對本局人員“清無”工作履職不到位情況失察,導致事故發生企業“無照”經營行為長期得不到清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2.周世標,男,漢族,1964年4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大瀝工商局經濟檢查股、法規、消費者權益保護、12315投訴舉報中心、消委分會、打私、打傳、打假以及案件查處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工商管理法律法規,未能及時督促下屬開展工作,對下屬“清無”工作開展不到位的問題失察;未能根據大瀝鎮2017年10月16日“清無”工作會議要求全面開展工作,導致事故單位在2017年10月17日的檢查過程中被工商局檢查人員遺漏。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3.吳照明,男,漢族,1972年9月出生,佛山市南海區人,中共黨員,大瀝工商行政管理局鹽步二組組長。負責聯安、平地和河西三個社區的經濟戶口的管理工作;監管、執法辦案、處理投訴舉報以及平時的專項檢查和配合政府的專項整治;執法辦案根據投訴、舉報、申訴、上級交辦、其他部門移交的線索等進行處置。2017年3月30日對事發單位進行檢查時不細致,監督不力,未發現企業存在的無照生產經營的問題;對檢查時當事人拒絕簽名的情況未及時上報局領導予以處置,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14.潘小明,男,漢族,1961年2月出生,南海區大瀝鎮人,中共黨員,中共聯安社區居委會黨委書記、聯安社區居委會主任、聯安社區安全消防站站長,負責社區的全面工作。不認真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未能按照上級要求開展好消防安全工作,對事故單位屢次發生的消防違法違規行為未能夠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依法履行安全消防站站長職責,未貫徹落實好消防安全責任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黨內職務。
15.鄧雁輝,男,漢族,1977年4月出生,南海區大瀝鎮人,中共黨員,中共聯安社區居委會黨委委員,負責聯安社區城鄉統籌、環保、醫保、環衛、勞資糾紛、調解、創文等工作,大瀝鎮聯安社區社會治理網格化第四網格網格長。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在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沒有及時組織上報相關部門,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黨內職務。
16.卲錦樺,男,漢族,1982年7月出生,南海區大瀝鎮人,中共黨員,中共聯安社區黨委委員,負責聯安社區的治安、綜治信訪維穩、城管、安監消防、征兵民兵、社區工聯會、社會治理網格化、協助司法調解、流動人口管理等工作,協助交通管理工作,兼任社區安全消防站副站長,負責安全消防站的日常管理工作。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巡查人員檢查發現的事故發生地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屢教不改的情況未予以足夠重視,未向社區民警進行通報,未進行實地核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發生地的消防違法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撤銷其黨內職務。
17.潘浩良,男,漢族,1971年12月出生,南海區大瀝鎮人,中共黨員,聯安社區居委會安全消防巡查員,負責聯安社區消防宣傳和安全生產巡查工作,負責網格員巡查工作的安排,協助政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工作。未落實公安機關對消防工作的要求,對巡查員上報的事故單位存在的消防隱患屢教不改問題不重視,未及時將消防隱患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監管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處分。
18.馮希鵬,男,漢族,1976年6月出生,南海區大瀝人,中共黨員,大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化組組長,自2013年到2017年8月負責負責鹽步片區綜合巡查工作,未能及時發現事故企業存在的生產經營行為,未將其納入日常監管范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對其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19.周志康,男,漢族,1987年5月出生,南海區大瀝人,中共黨員,大瀝安監局鹽步巡查組組長,2017年8月負責鹽步片區綜合巡查工作,未能及時發現事故企業存在的生產經營行為,未將其納入日常監管范疇。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建議對其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20.羅志東,男,漢族,1967年11月出生,中共黨員、南海桂城人,南海區公安分局防火大隊大隊長,負責南海區防火大隊全面工作。對轄區消防安全隱患工作治理不力,未針對基層派出所消防民警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隊伍管理水平不高的情況開展有針對性的培訓工作,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議對其誡勉談話。
3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單位與人員
1.“譚約東村134號無照床上用品廠”實際控制人劉潭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南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2.“譚約東村134號”建筑物所有人范伯泉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南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3.聯安社區譚約三股份合作經濟社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南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4.聯安社區譚約三股份合作經濟社社長譚錦祥,其作為經聯社主要負責人,沒有制定經聯社物業安全管理制度,沒有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對本社物業承租方管理嚴重缺位,對此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南海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照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兩法銜接”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4其他建議(9人)
1.建議南海區消防安全委員會向佛山市消防安全委員會作書面檢討。
2.南海區副區長夏化冰在事故救援未完全結束的狀況下未能及時準確判斷現場救援形勢,導致后續救援工作出現被動。依據《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建議南海區政府對其批評教育,責成其向市政府分管領導作出深刻書面檢討。
3.大瀝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巡查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事故企業存在的生產經營行為,未將其納入日常監管范疇,其局長譚可桐對此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大瀝鎮政府對其給予批評教育。
4.建議大瀝城市管理局對局黨委委員王生林、科員吳慶賢未認真履行城市管理執法法定職責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
5.建議鹽步派出所對派出所副所長羅煒明,鹽步社區民警中隊中隊長陳錦雄、鹽步社區民警中隊副中隊長郭澤偉、聯安社區警官楊海榮未認真履行消防巡查工作職責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
6.建議大瀝鎮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科員丁文偉日常巡查不力,檢查企業不細致不到位的行為給予批評教育。
五、事故主要教訓
南海區“11·20”較大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源在于當地抓消防安全不夠扎實有效,搞安全檢查走過場等形式主義問題,任由“小、散、亂、差”企業無序發展。
一是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沒有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沒有樹立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理念。
二是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責任體系落實不到位,行業主管部門業務能力不強,部分監管巡查人員日常監管巡查不到位,打非治違工作不力,存在知情不報、聽之任之現象;特別是部分鎮(街)、村(居)黨政領導對消防工作的指導督促還停留在文件上、停留在會議上,沒有真正落地見效;
三是基層應急處置能力需要進一步提高,存在事故信息報送和發布的準確性不高、現場信息收集手段不強,在事故救援沒有完全結束的狀況下未能及時準確判斷形勢,導致后續救援工作出現被動等問題。
四是企業主體責任沒有落到實處,部分村級工業園區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并在生產經營中逃避監管,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嚴重違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較為普遍。
五是無證無照生產經營亂象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導致隱患叢生和事故發生,是制約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的重要因素。
六是部分村級工業園區沒有規劃、非法建設問題較為突出,執法打擊力度不足,存在各類私自搭建、擅自加建等違法違規行為,違法建筑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火災危險性高。
六
事故防范措施
略略略
佛山市人民政府南海區“11·20”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組
2018年2月9日
來源:中國安全生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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